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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一)我 方 去 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亚·普·潘特博士: 
  我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至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屠 国 维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 方 来 文 
  亲爱的代办先生: 
  我谨代表尼泊尔政府荣幸地提及,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以上如蒙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代办先生请接受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 
亚·普·潘特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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