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一)我 方 去 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亚·普·潘特博士:
我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至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屠 国 维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 方 来 文
亲爱的代办先生:
我谨代表尼泊尔政府荣幸地提及,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以上如蒙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代办先生请接受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
亚·普·潘特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