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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夯实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提供了有利契机,为了扎实、有效、顺利地完成此项换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及本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信息。
  一、换证目的
  (一)全面掌握纳税人户籍底数。
  (二)更新登记信息,准确、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三)整合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二、换证原则
  (一)确保税务登记证件“应换尽换”,清查漏征漏管户”。
  (二)确保纳税人填报的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完善税收户籍管理。
  三、换证宣传
  换证宣传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换证工作能否顺利的开展,各地要把换证宣传作为换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全面了解换发税务登记的各项内容。
  (一)宣传的主要内容
  1、换证的意义、换证的期限、换证的范围、换证的要求、换证的程序;
  2、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二)宣传的形式
  1、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
  2、12366热线、国、地税网站;
  3、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的宣传栏、咨询台;
  4、宣传资料。
  (三)宣传的组织
  1、宣传资料的内容由征管部门负责,宣传的实施由办公室或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负责;
  2、省国、地税局负责通过海南电视台、海南日报、海南经济报、省国、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开展宣传;
  3、各市、县国、地税局应结合本地的宣传资源,灵活多样地开展宣传。
  (四)宣传的时间
  1、2006年7月份内集中开展宣传工作;
  2、由于换证期间较长,将历时4个月,因此在换证期间也应适时做好宣传工作。
  四、换证工作要求
  换证工作的以下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换证的范围、换证的时间安排、换证的工作要求;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五)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六)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五、换证的操作程序
  全省统一实行国、地税联合换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换证;其他纳税人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关、事业单位,到地税机关办理换证。国税或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只发一套同时盖有国税、地税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
  各市(县)国、地税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安排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纳税人在不同时间段办理换证,避免在换证工作中出现某一时段过于集中、拥挤的现象。
  (一)换证程序图
  1、领取、填写、提交表格,提交换证资料。
  1、领取、填写、提交表格,提交换证资料。
  2、符合条件的,收取工本费,录入信息,打印、发放证件。
  3、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改正。
  4、将所有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向国税(地税)移送换证资料。
  5、资料归档。
  (二)换证程序说明
  1、领取、填写表格
  纳税人按照市(县)国、地税机关规定的换证期限,到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也可上省国税(或地税)网站下载上述表格,并按照实际情况逐栏填写。
  2、提交表格、资料
  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换证手续:
  (1)已按规范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原税务登记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提供以下三种证件的复印件(相符的不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全部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三)审查、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审查纳税人的表格是否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确认受理,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写明领取新证的时间、地点、收取工本费并按时发证,有条件的应即时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将所有表格、资料退还纳税人,并书面一次性说明不受理的原因或应补报资料。
  (四)信息录入
  将换证工作中所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五)交换信息、资料
  省国、地税局应每周交换一次已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证、表的信息(电子版),各市县国、地税局应每周交换一次已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包括国税部门向同级地税部门完整移交纳税人提交的纸质《房屋、土地、车船使用情况表》及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六)办证部门将有关表格、资料移送税务分局(所)归档。
  (七)收回的原税务登记证应做好统计。
  六、做好登记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应合理组织人力,及时将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所收集的以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计算机:
  1、税务登记证信息;
  2、税务登记表信息;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所载信息(国税部门不录入)。
  (二)省地税局统一开发纳税人登记信息管理软件,各市、县地税部门统一使用该软件管理纳税人户籍信息。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
  地税部门统一使用博思软件打印。
  八、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与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件分别由省国、地税局统一采购并发放各地使用。
  省国税局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印刷厂采购税务登记证件,省地税局通过省财政厅招标统一采购税务登记证件。
  (二)新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价格标准收取(标准另行通知)。
  (三)地税部门收取证件工本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国税部门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并直接缴入中央库。
  九、换证工作总结
  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重大情况要随时各自向省国、地税局报告,2006年9月1日、11月1日各自向省国、地税局(征管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换证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一并各自报送省国、地税局(征管处)。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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