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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开支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82)179号和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82)鄂财事字85号、 鄂民休字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2]62号文所需增加经费的报告均收悉。 答复如下:
  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在全国计划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二年财政收支控制指标的简要说明”中明确,“明年全国安排调整工资12亿元,还有离休干部提高标准打了1亿元, 请各地根据今年调资情况和明年准备调资情况在年初打预算时预留下来自行安排”。在今年十月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计划简要说明”中也明确“提高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待遇增加的支出,请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因此 ,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离休干部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开支,由地方自行安排,中央不再另行追加经费。
 
198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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