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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开辟就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开发就业岗位,积极稳妥地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六盘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市经济结构主要偏重第二产业,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加上大批的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我市的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式依然严峻,需进一步加强领导,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继续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5年底前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3.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1至6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绿色,第7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蓝色。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深蓝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上述人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另行规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25%。小额担保贷款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要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收回再就业贷款,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从事灵活就业后,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以及国有改制企业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确定一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在招用保洁、保绿、保安、庭院看护等岗位时应优先录用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县、特区、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上报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开具虚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我市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从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期任务出发,加强全市各级就业管理服务组织的建设,按省政府要求,统一机构、名称,规范管理、明确职能、加强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一站式”和“一条龙”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发展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在市和各县、特区、区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运行基础上,加快实现各县、特区、区及重点街道、乡镇联网运行。要在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和发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求职者求职信息、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市县两级要建立就业服务网站,提供网上职业介绍等各种就业服务。
  (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问题,明确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职责,切实把所需场地、设施、编制、人员、工作经费等落实到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建立就业档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把就业困难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六)要加快在各县、特区、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县两级就业机构要进一步抓紧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或年底内裁减人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或低于10%的比例但裁减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驻市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事前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也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进一步抓好用人单位用人就业登记和空岗报告,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要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设立劳务派遣组织,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到同级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共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五、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调剂20%的资金进入再就业资金专户,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5%。
  六、明确职责,创新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明确、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度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于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安排用于就业再就业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运行等经费。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经验,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
  (五)进一步落实就业统计制度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明确统计、劳动、工商、税务、建设、城管等部门的职责,定期汇总统计数据和发布统计信息。
  (六)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制定政策,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七)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和省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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