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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歌手费翔来华演出的批复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4]第18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安徽省演出公司邀请美籍歌手费翔,于2004年8月至12月到重庆、四川、甘肃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文化部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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