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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籍华人歌手陶喆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5年6月16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美籍华人歌手陶喆,于2005年9月10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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