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表;
2.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含电脑光盘);
3.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4.法人证明文件。
(二)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
选址意见书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
(三)对于市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三、在“十、许可时限”中补充:
(四)市重大投资项目: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别提示:对市重大投资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同时向规划部门报批,以便规划部门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初审意见报送我局。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