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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1992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1999年至2001年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各自的文化生活信息,包括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中方将派出一名工艺师在摩举办工艺品展销,随展2人。
  第三条
  摩方于1999年在北京举办综合艺术展(随展2人,7天)。
  第四条
  中方将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民间艺术团(30人以内)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五条
  摩方将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间艺术团(10~15人)参加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举办的国际民间艺术节(2000年、2001年)。
  第六条
  中方将于2000年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一个现代舞蹈团(30人以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演出,为期一周。
  第七条
  摩方将于2000年邀请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杂技团(30人以内)赴摩尔多瓦共和国演出。访演的条件、时间、日期将通过另签的合同来规定。
  第八条
  双方将互派作曲家和室内乐小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有代表性的音乐节(2000年)。
  第九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摩尔多瓦对应的组织在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十条
  中方支持摩方举办名为“中国——我们朋友的国家”的青少年广播竞赛节目(1999~2001年)。
  第十一条
  摩方将在基希讷乌的一所公共图书馆中开办一个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息资料处。中方将提供国际通用语言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将研究互相翻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作家作品的可能性。
  二、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知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为完成展览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览宣传工作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五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
  三、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送出方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方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送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六条
  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包括场地租金、广告费及道具、乐器的国内运输费。
  第十七条
  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交通、零用金和紧急医疗费。
  第十八条
  计划规定外的其它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方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四、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2001年12月31日失效。
  本计划于1998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摩尔多瓦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格那迪耶·乔巴努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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