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13325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为应业务需要提供建言及咨询服务,特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组织条例第九条及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34011号函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院顾问之任务为提供有关本院推广社会教育及人文艺术专业相关谘询事项。
三、本院置顾问一人至三人,由本院院长就具有下列条件之一遴聘之:
(一)对人文艺术研究,有特殊成就。
(二)对推广社会教育方面,有特殊成就。
(三)对知识经济、文化产业有经验。
(四)本院所掌理事务所需之学者、专家。
四、本院顾问任期一年,期满视业务需要检讨是否续聘;连任者,以二次为限。
五、本院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声誉不佳,有损形象。
(三)对顾问任务已不适任。
六、本院顾问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费。
本院顾问由支领月退休金人员兼任者,其支领兼任顾问兼职费总额,最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须填具切结书,同意每月支领兼任顾问兼职费总额超过新台币二万元时,缴回其溢领之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