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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卅六号决议关于修改组织法案。第二十四条--原文中“二十四个会员”改为三十个会员,其余照旧。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的全文如下: 
  执委会由三十个会员指定的同样人数组成。卫生大会应考虑到地区的适当分配,选出有权指派人员参加执委会的会员。当选的会员应委派一名具有卫生专业资历的人员参加执委会,并可指派后补人员及顾问随同参加。 
  第二十五条--原文“由十八名成员”改为“二十四名成员”、“二十四名成员”改为“三十名成员”、“二十个会员”改为“十四个会员”,其余照旧。第二十五条修改全文如下: 
  执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在本组织法经修改后决议执委会由二十四名成员增至三十名成员的规定生效以后的第一届卫生大会中选出的十四个会员中,其中两名任期为一年,两名为二年,均以抽签方式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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