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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市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及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科学手段有效地调节电力供求,保障供电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全市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5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二、新增(含增容)50千伏安电力用户安装费收取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架空变台或室内变电站的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每台19834元。其中,设备费10060元,材料费4998元,安装费4122元,税金654元。
  三、对现有5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安装负荷管理装置工作,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四、我市电力用户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是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积极配合。市电力公司要做好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相关工作。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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