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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实行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相结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任,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
  第三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热心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对推进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了解国情、市情、民情,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知识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是否应聘的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作出是否聘任决定;
  (四)决定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填写《立法咨询员登记表》,由市政府发给聘任证书;
  立法咨询员的聘期为三年。立法咨询员在聘期内,因故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聘任证书。聘期届满,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整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联系方式: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不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立法咨询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
  对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总结立法咨询员工作情况,对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咨询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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