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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普通高中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委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
  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仅限于向自愿参加补习的高三年级学生收取。补习不得上新课,考前补习时间总数每期不超过30天(仅限于周六和假期),每天不得超过6课时。
  升学考前补习费最高限额标准:1.50元/课时。
  2.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
  课余时间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0.8元/小时。
  三、服务性收费监督与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要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凡未列入收费公示栏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违反学生自愿原则强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学生、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会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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