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防检二字第0931478628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输入动物产品检疫作业,为期有限检疫人力资源作最有效之运用,针对低疫病传播风险动物产品(以下简称低风险动物产品)简化其输入检疫作业程序,以提升检疫效率,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低风险动物产品,指来自动物传染病非疫区之下列产品:
(一)符合「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之犬猫食品。
(二)符合「中华民国输入干动物产品之检疫条件」之干动物产品。
(三)鲜乳及乳制品,但生乳除外。
(四)经加工或调制处理之a壳或不带壳蛋类产品。
(五)其它经本局指定之动物产品。
三、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时,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具输入动物检疫报验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属辖区分局或检疫站申请检疫:
(一)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
(二)提货单(BillofLading)。
(三)其它相关文件。
四、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其检疫方式以书面审核为原则;经审核符合规定者,每五批抽一批执行临场检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时检疫单位得执行临场检疫。
五、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不须临场检疫者,受理单位于报验申请书加盖「简化作业、书面审核」章戳后,核发输入动物检疫证明书。
六、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经检疫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者,除依相关检疫规定办理外,该输入人其后报验之同一产品暂停适用本要点。其后连续申报五批经逐批执行临场检疫合格,始得恢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