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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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