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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和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9月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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