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公布),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市场,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信息产业部决定于2006年4月至10月,组织检查组对《
电子签名法》和《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为做好本市年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是否符合《
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二是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CA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框架是否符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行)》要求;三是实际运营行为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CA的环境控制及运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其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承诺要求。
二、年检准备工作重点
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做好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申请相关工作:一是按照《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和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二是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三是建立健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内部审计和保密制度,并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切实予以保密。
目前尚未获得信息产业部依法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拟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
五 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
六 条的规定,积极依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资质。
在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下,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书面指导、集中汇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本市范围内的CA严格执行《
电子签名法》和《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合法权益。
三、年检准备工作具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年检指引》要求,认真和严格开展自检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已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CA的自检报告或尚未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和电子文档报我委政策法规处;二是针对自检中暴露的问题,制定整改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请各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以上工作,并于7月28日前将责任人名单传真至我委政策法规处。
《
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行)》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年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年检要求请到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及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ecsa.gov.cn)上查阅。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为各有关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反映本市CA或相关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照信息产业部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解释工作。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