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局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要求,对本市2005年8月15日前批准的食品流通、餐饮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已结束。本局拟对未在本次换证期间申请换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请持有上述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9月15日前(公告后60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办理单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办理单位在相应的区(县)分局。逾期不办的,本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hda.gov.cn)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