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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注销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局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要求,对本市2005年8月15日前批准的食品流通、餐饮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已结束。本局拟对未在本次换证期间申请换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请持有上述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9月15日前(公告后60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办理单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办理单位在相应的区(县)分局。逾期不办的,本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hda.gov.cn)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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