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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今年市郊区工作会议要求,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落实市效区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意见。
  一、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供销社等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九个主要委办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北京市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从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

  二、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把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重点扶持对象,按照职责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三、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四、支持基地建设。围绕已经初具规模的种养殖等特色优势农产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重点扶持一批种养殖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五、市财政支农专项政策资金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用于建立健全营销网络,争创名牌,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统一部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将龙头企业列入重点支持范围。

  六、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龙头企业出口竞争力。按照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计财字(2002)36号),支持重点龙头企业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

  七、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2002-2008年)》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积极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逐步建立以配送物流、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为主要形式,辐射国内外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

  八、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列入市计委农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范围。对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九、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农业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行、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精神,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将与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有关的其它各项政策、办法等汇编成册;定期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培训;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市区县各级农业、计划、经委、商委、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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