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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暨所属各区卫生所各类人员职务交流遴用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3)北市卫人字第9334227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所属各区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人员至本局服务意愿,以增进更多局内业务经验,并达局所交流目的,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各类人员如下:

(一)本局科长(主任)。

(二)卫生所所长。

(三)本局秘书、技正、专员、视察。

(四)本局股长、卫生所秘书。

(五)卫生所组长。

(六)本局技士、科员、卫生稽查员、卫生所护理长。

(七)卫生所技士、卫生稽查员、护理师。

三、担任本局或卫生所各类职务人员,其遴用除需依公务人员升迁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外,应由具有下列各项条件者任用之:

(一)本局科长(主任):

现任或曾任卫生所荐任第八至第九职等所长职务,且具荐任第九职等合格实授(或具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师(二)级)资格者,惟为应业务需要,如卫生所所长无合适人选可资升任,仍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遴用。

(二)卫生所所长:

现任或曾任本局荐任第八至第九职等秘书、技正、专员、视察职务,且具荐任第八职等合格实授资格者,惟为应业务需要,如本局秘书、技正、专员、视察等人员,如无合适人选可资升任,仍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医事人员人事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遴用。

(三)本局秘书、技正、专员、视察:

现任本局荐任第八职等股长或卫生所秘书职务,且具荐任第八职等合格实授资格者。

(四)本局股长、卫生所秘书:

现任或曾任卫生所荐任第八职等(或具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师(二)级)组长职务,且具荐任第八职等合格实授资格者,惟为应业务需要,如卫生所组长无合适人选可资升任,仍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遴用。

(五)卫生所组长:

现任或曾任本局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技士、科员、卫生稽查员或卫生所护理长职务,且具升任荐任第八职等(或具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师(二)级)合格实授资格者,惟为应业务需要,如本局无合适人选可资升任,仍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及台北市政府所属各市立医疗机构兼任主管人员遴用资格及任期作业要点等相关规定办理遴用。

(六)本局技士、科员、卫生稽查员、卫生所护理长:

现任或曾任卫生所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技士、卫生稽查员或护理师职务,且具荐任第六职等(或具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师(三)级)合格实授资格者(调升卫生所护理长需具「台北市政府所属各市立医疗机构兼任主管人员遴用资格及任期作业要点」所规定之遴用资格),卫生所无合适人选可资升任,仍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遴用。

四、本原则未规定事项,适用其它相关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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