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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渠县一些中学生出现自发结社组织情况的通报

近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中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其中有的受外界影响,在政治倾向上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将四川省教委关于《渠县一些中学生出现自发结社组织》的材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此类现象引起重视。如存在此种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以下精神妥善处理。
  一、各地学校应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并注意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开展有益健康、丰富多彩的活动。

  二、如遇中小学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时,应要求其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国务院第43号令,1989年10月25日发布)的规定办理。

  三、学生或教师因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校内成立非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如书画社、文学社、诗社、剧社等),或举办校内报刊(如壁报、板报、油印小报、诗刊、文集等),应经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过去未经批准已经自行组织,且不属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学校应在做好教师、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规劝其解散。

  四、学校对经批准在校内建立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出刊的报刊,应加强管理,给予具体指导,使这些组织和报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校内批准成立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出刊的报刊,如需聘请校外人员参与指导,应经校长批准。
  
附:渠县一些中学生出现自发结社组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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