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环四字第0930028805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申请资格: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三种资格之一:
(一)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
(二)机构或团体总人数达十人以上,且雇用身心障碍者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工作比例达员工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其它有意愿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之机构或团体。
前项所称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登记之法人;所指团体系指依法设立登记之团体。
二、申请文件:
申请设置台北县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相关证明文件:
1.立案证书。
2.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需有经本府认定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证明文件。
3.会员大会或财团法人董事会决议申办旧衣收集再利用业务之会议记录。
4.依设施设置管理要点第二点第二款申请者须附劳工保险人数证明文件及身心障碍手册。
(三)作业计画书载明下列事情:
1.收集清运频率与稽核方式。
2.旧衣清除处理计画书。
3.财务计画。
4.人员编制(实际雇用身心障碍者比例)。
5.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画。
6.紧急事件处理计画。
(四)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之设计图。(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之外观、型式、字体及字体颜色规定,参考附件二)
三、申请日期: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向本府环保局提出申请。
四、审查及甄选程序:审查表如附件三。
1.审查:申请单位经本府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甄选。本申请案审查甄选时,不需办理演示文稿。
2.审查甄选次序以本机关收讫申请文件之编列次序为准。
3.审查甄选时建请机构、团体派员参与审查甄选。非申请人或负责人出席,应检具授权书。
4.甄选:经前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甄选委员会,针对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作业计画内容进行审查。机构、团体未派员参与审查甄选,视同放弃说明。
5.审查内容与评分:
作业计画书载明之事项:
(1)清运频率与稽核方式(20%)
(2)旧衣清除处理计画书(25%)
(3)财务计画(20%)
(4)人员编制(15%)
(5)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画(15%)
(6)紧急事件处理计画(5%)
五、甄选标准以出席评分委员评分平均值达七十分以上为符合设置资格。
六、申请人经甄选合格后,应会同当地乡(镇、市)公所、交通、警察单位、村里长等就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预设处所进行会勘,制作会勘书面纪录(如附件四)并同土地所有权状影本及地主同意文件(设置于私人场所)或管理单位同意书(设置于公共场所者),报本府核备。
七、未经核备即设置者,视同未经许可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