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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A章:电子交易(费用)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8/02/2000

(第553章第49条)

[2000年2月18日]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8/02/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就认可的申请及认可的续期的申请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18/02/2000

(1)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任何申请而言,有关申请人须缴付附表第3栏中在相对于该项申请之处列出的费用。

(2)已缴付的费用不可退回。

附表 版本日期 18/02/2000

[第2条]

费用

项 须缴付费用的申请 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20(1)条提出的要求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的申请15000

2.根据本条例第27(1)条提出的要求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15000

3.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1500

4.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并不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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