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第125G条)
[2000年3月15日]2000年第57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5/03/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5/03/2000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人”(appellant)指提交上诉通知书而该上诉通知书已获根据第3条接受的人;
“上诉通知书”(noticeofappeal)指第3(1)条所提述的上诉通知书;
“主席”(Chairman)指根据本条例第125A(2)(a)条获委任为牌照上诉委员会主席的人;
“委员会”(Board)就某宗上诉而言,指根据本条例第125C条为聆讯该宗上诉而组成的牌照上诉委员会;
“秘书”(secretary)指根据本条例第125I(1)(a)条获委任为牌照上诉委员会秘书的人;
“副主席”(Vice-Chairman)指根据本条例第125A(2)(b)条获委任为牌照上诉委员会副主席的人;
“发牌当局”(licensingauthority)指作出某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发牌当局。
第3条 如何展开上诉 版本日期 15/03/2000
(1)根据本条例第125(9)条行使上诉权利的人,须藉向秘书提交上诉通知书展开上诉,上诉通知书须采用附表表格1的格式并列明上诉所据的理由,以及须附有任何该人拟依赖以支持其上诉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
(2)如上诉通知书是由没有上诉权利的人提交,则秘书须将该通知书转交主席,如主席指示该通知书不可获接受,秘书须据此通知该人。
第4条 上诉通知书的送达 版本日期 15/03/2000
秘书须在某份上诉通知书获根据第3条接受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通知书的副本及该通知书所附有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送达有关的发牌当局。
第5条 发牌当局提交陈述书及有关文件 版本日期 15/03/2000
发牌当局须在收到根据第4条送达的上诉通知书的副本后28天内或在主席所容许的较长时间内,向秘书提交以下各项并将之送达上诉人─
(a)一份陈述书,该陈述书须─
(i)列出该当局对具关键性的事实问题的裁定;
(ii)指出该等裁定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iii)指明所有曾就该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所关乎的事项向该当局作出申述的人;
(iv)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及
(v)述明该当局作出该项决定所根据的政策(如有的话);
(b)该当局认为是和该宗上诉有关,并由该当局管有或控制的其他文件的副本一份。
第6条 进一步的文件或资料 版本日期 15/03/2000
如─
(a)在委员会组成以聆讯上诉之前,主席认为;或
(b)在委员会组成以聆讯上诉之后,委员会认为,
任何文件或资料是和该宗上诉有关,并由上诉人或发牌当局管有或控制,则可藉书面通知指示该上诉人或该发牌当局向其提供该等文件或资料。
第7条 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15/03/2000
(1)秘书须在谘询主席后,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但如聆讯是由副主席主持,则秘书须谘询副主席。
(2)秘书须在所定的聆讯日期前14天或之前,将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及发牌当局,该通知书须采用附表表格2的格式。
第8条 在聆讯时作出申述 版本日期 15/03/2000
委员会可─
(a)应上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邀请任何可能会受到委员会的决定影响的人;或
(b)主动邀请任何根据第5(a)(iii)条指明的人,
在上诉聆讯中作出申述,委员会须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作出该项邀请。
第9条 出席委员会的聆讯 版本日期 15/03/2000
上诉各方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获授权代表代其陈词。
第10条 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15/03/2000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2)委员会在谘询上诉各方当事人后,如信纳上诉聆讯的全部或部分过程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属适宜,可藉命令指示该聆讯如此进行,并指示何人可出席聆讯。
第11条 语文 版本日期 15/03/2000
(1)上诉聆讯可按委员会认为适当而以中文、英文或中英并用而进行。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
(a)上诉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获授权代表可以任何语文向委员会陈词;
(b)根据第8条获邀作出申述的人可以任何语文向委员会陈词;
(c)证人可以任何语文在委员会席前作证。
第12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15/03/2000
(1)上诉人可在上诉聆讯开始之前,藉向秘书提交书面通知而放弃上诉或任何上诉理由。
(2)上诉人根据第(1)款提交通知书时,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达发牌当局。
第13条 缺席聆讯 版本日期 15/03/2000
如在所定的日期及时间,上诉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亲自出席上诉聆讯,亦没有由获授权代表代其出席上诉聆讯,则委员会─
(a)如信纳该方是因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可将聆讯延期至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日期及时间;或
(b)可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着手聆讯该宗上诉。
第14条 委员会的决定 版本日期 15/03/2000
委员会可命令其决定即时实施或在某指明日期实施。
第15条 送达 版本日期 15/03/2000
任何根据本规则规定须送达、提交或提供予任何人的文件、通知书或物品,如符合以下规定,则属妥为送达、提交或提供─
(a)在该人是秘书、主席或委员会的情况下,留在秘书的办事处或送往秘书的办事处;
(b)在该人是法人团体的情况下─
(i)藉挂号邮递寄往该团体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进行业务的任何地方;或
(ii)送往该团体在香港进行业务的任何地方,并将之给予显然关涉管理该团体的人或显然受雇于该团体的人;
(c)在该人并非法人团体的情况下─
(i)藉挂号邮递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藉面交方式送交该人。
附表 版本日期 15/03/2000
[第3及7条]
表格1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牌照上诉委员会规则》(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1)条)
上诉通知书
致:牌照上诉委员会秘书
1 上诉人全名: (中文) (英文)
2 上诉人地址:
上诉人电话号码:
3 上诉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如与上址不同):
4 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详情:
(须附上由有关发牌当局发出的决定的副本一份,并须指出就什么方面的事宜提出上诉)
5 上诉理由如下:(须详细列述)
日期:20 年 月 日
上诉人签署
附注:你必须将你拟倚赖以支持这宗上诉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附于本通知书。
表格2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牌照上诉委员会规则》(第132章,附属法例)第7条)
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
上诉编号:20 年第 号
关于(上诉人) 因针对
根据
于 年 月 日所作出的决定而提出上诉一事。
致:(上诉人)
及(发牌当局)
兹定于20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时 分在
聆讯上述上诉。
如你没有在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出席,亦没有由妥为授权的人代你出席,则上述上诉可因合理因由而延期聆讯,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20 年 月 日 牌照上诉委员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