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3202126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调蓄永和山水库(以下简称本水库)由田美拦河堰越域引取中港溪之水量,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与工业用水等标的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水库以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管理机构,并由自来水公司第三区管理处负责营运管理。
三、本水库位于苗栗县头份镇与三湾乡交界之中港溪支流北坑沟溪上游,其运转主要设施如下:
(一)大坝。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点之用词含义如下:
(一)蓄水利用运转:以水库蓄水调节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工业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运转:台风或豪雨期间,经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运转。
(三)紧急运转:在发生特殊洪水或灾变,危及水库安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之安全时,经由取出水工放水之运转。
(四)水库运用规线:为执行蓄水利用运转,依水库水位划定界线,以表示水库蓄水量之丰枯情形。
(五)台风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且本水库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六)豪雨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豪雨特报,且本水库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五、本水库为离槽水库,最大蓄水量二、九五八万立方公尺,满水位标高八十五公尺,其供应给水之水量经由导水管放出。
六、每年三月至四月及十月至十一月等四个月,若斗焕坪流量未达下游灌区需水量一半时,得在水库容量优先保留五三六.六万立方公尺做为公共给水之条件下,供东兴圳及尖山圳灌区之救旱灌溉之用,但最大供应水量为○.三五立方公尺/秒。其余月份如遇抗旱或农田水利会因圳路、取水设施损坏抢修期间,需水库支持时以个案洽办。
七、本水库之蓄水利用运转,其水库运用规线如附,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蓄水量在下限规线以上时,家用与公共给水及工业用水按正常需水量供应;对农业救旱用水最大供应○.三五立方公尺/秒。
(二)蓄水量未达下限规线时,家用与公共给水及工业用水应缩减供水量;农业救旱用水在水位六十二公尺以上,未达下限规线时,比照家用与公共给水及工业用水缩减供应,水位低于六十二公尺者,即不再供应农业救旱用水。
八、本水库以给水标的之运用为原则,但暴雨来临前为配合北坑沟溪下游防汛措施,得预留一公尺供蓄洪之用。
九、本水库溢洪道无闸门控制,水位超过标高八十五公尺时,自然溢流。
十、台风或豪雨期间,应将水位变化及降雨情形报告本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及本部水利署等有关机关。
十一、本水库发生自然溢流前,当水库水位上升超过标高八十四公尺时,应激活警报系统向下游北坑沟溪沿岸(苗栗县头份镇上、下兴里)发布放水警报促请附近民众注意,并通知辖区内苗栗县警察局、消防队、苗栗县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等单位加强防范。
十二、本水库因天然或人为破坏等紧急情况,危及坝体安全时,得径作紧急运转,经由取出水工实施紧急放水,以降低水位至对大坝不构成安全威胁时为止。
十三、实施紧急放水,除有紧急溃坝者外,其放水量在前一小时内需先实施逐步少量警告性放水,警告性放水逾一小时后,依当时紧急泄降水量之需要放水。
十四、实施紧急放水时,应依第十一点规定通知或通报,无法事先通知时,得播放放水警报后放水之。
十五、本水库于实施紧急放水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情形,报本部水利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