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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200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尿素出口业务,按照《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3月25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依照执行。
附件: 《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
  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
出口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时间
    预计合同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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