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帐内。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帐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调帐时,应将“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药品”科目。
5、“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合并为“银行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现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现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支出”科目,而是将“制剂支出”并入“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由于“制剂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8、“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待摊费用”科目年末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应收款”科目分解为“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两个科目。调帐时,应将“医疗应收款”中,“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医疗款”科目,将“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10、“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中对外投资部分转入“对外投资”科目;将“专项应收款”中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部分冲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专项应收款”科目其他部分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有价证券”科目改为“对外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应将“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12、“专项补助支出”和“专项补助”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专项补助支出”科目改为“财政专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冲销专项补助。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补助”科目,而是将其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调整后的“专项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
13、“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调帐时,如果“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科目有余额,应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14、“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核算内容根据目前分配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调帐时,可将“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周转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6、“差额预算补助”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差额预算补助”科目。由于“差额预算补助”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17、“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18、“制剂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收入”科目。由于“制剂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19、“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0、“预提费用”、“医疗预收款”、“其他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预收款”科目改为“预收医疗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医疗预收款”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应付工资等不在该科目核算,而是在“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应付帐款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将长期应付款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21、“结转病人欠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结转病人欠费”科目。调帐时,应将“结转病人欠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取消了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内容。调帐时,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业务医疗服务收入提成”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科目;将“事业发展基金”、“院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3、“其他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专项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其他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2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专项借款”科目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借款”科目余额中的短期借款部分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将长期借款部分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5、“业务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业务收支结余”科目改为“收支结余”科目,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本期发生的出院病人和门诊病人欠费数,不从“收支结余”科目转出。由于“业务收支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三、会计报表
医院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收入支出总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