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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小学教科用书提供外界全书利用收费基准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国立编译馆国教国字第09300026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本收费基准依据「国立编译馆主编(译)各类图书提供外界利用执行要点」第三点第二项但书订定之。

二、本收费基准适用于外界对本馆主编之中小学教科用书提出著作利用申请,其利用方式非属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其利用范围涵盖该书主要内容之情形者。

三、申请利用本馆主编之中小学教科用书于一种著作物者,其收费基准如下:

(一)、教科书每册新台币贰万元。

(二)、教学指引(教师手册)每册新台币贰万元。

(三)、习作每册新台币柒仟元。

申请利用本馆主编之中小学教科用书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之著作物者,对各种利用均应分别依前项各款之基准缴交使用费。

四、本收费基准经本馆馆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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