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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中央在京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设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负起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执行。
  (三)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各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要不断修订完善生产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岗位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四)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是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治理予以消除。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认重大危险源并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和严密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到位。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标准化车间和标准化班组,实现安全文明作业,建立起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八)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终总结,要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规定执行。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市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承担管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监管和管理的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属企业和承担管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投入、安全教育情况,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整体状况。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在京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没有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依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属企业和承担管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中央在京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没有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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