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精神,做好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做好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和了解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办学的民办培训学校。经过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修定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规划,使我市民办培训学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换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评估换发小组,统一掌握全市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需要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热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评估换发工作小组,全面检查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评估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评估和换发(核发)对象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受评估。
四、评估标准
(一)机构设置和学校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1.民办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2.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二)依法办学
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
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附件1:
编号: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个人提出申请;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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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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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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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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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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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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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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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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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培训职业 │培训层次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
┃业(工 │(工种)或专业 │ │ │ ┃
┃种)或 │ │ │ │ ┃
┃专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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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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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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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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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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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员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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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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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姓名 │ 学历│ 职称(等级) │职务│专(兼)职 ┃
┃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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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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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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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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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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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 姓名 │ 学历│ 职称 │教龄(专业 │承担│专(兼)职 ┃
┃论课教│ │ │(等级) │工龄) │课程│ ┃
┃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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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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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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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指│ │ │ │ │ │ ┃
┃导教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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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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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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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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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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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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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场地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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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式 │总使用│办公用房│ 教室 │ 实习场地 │ 工位数 ┃
┃ 场 │ │ 面积│ │ │ │ ┃
┃ 地 │ │ │ │ │ │ ┃
┃ 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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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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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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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 ┃
┃ 训 │ ┃
┃ 仪 │ ┃
┃ 器 │ ┃
┃ 设 │ ┃
┃ 备 │ ┃
┃ │ ┃
┠────┼────────────────────────────┨
┃ 实 │ ┃
┃ 习 │ ┃
┃ 设 │ ┃
┃ 备 │ ┃
┃ 设 │ ┃
┃ 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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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经│ ┃
┃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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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管│ ┃
┃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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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 印章 ┃
┃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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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 印章 ┃
┃障行政│ 年 月 日 ┃
┃部门审│ ┃
┃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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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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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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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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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登记表
培训学校名称:________
办学许可证编号:________
办学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举办者:______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情况登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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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内容 │ 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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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规模情况 │ ┃
┃ 机 │ │ ┃
┃ │ │ ┃
┃ 构 │ │ ┃
┃ │ │ ┃
┃ 设 │ │ ┃
┃ │ │ ┃
┃ 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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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的法人资格、物价备案表、组织机构代│ ┃
┃ │码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 ┃
┠───┼───────────────────┼─────────┨
┃ │自有或租用的培训场地与设施设备增减及使│ ┃
┃ │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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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达│ ┃
┃ │到标准 │ ┃
┃ │ │ ┃
┠───┼───────────────────┼─────────┨
┃ │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 ┃
┃ 学 │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 ┃
┃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 ┃
┃ 校 │ │ ┃
┃ │ │ ┃
┃ 管 │ │ ┃
┃ │ │ ┃
┃ 理 │ │ ┃
┃ │ │ ┃
┠───┼───────────────────┼─────────┨
┃ │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及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 │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配备数量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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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培训学校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及教学情│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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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 ┃
┃ │是否严格按章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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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内容 │ 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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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遵守广告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
┃ 依 │ │ ┃
┃ │ │ ┃
┃ 法 │ │ ┃
┃ │ │ ┃
┃ 办 │ │ ┃
┃ │ │ ┃
┃ 学 │ │ ┃
┠───┼───────────────────┼─────────┨
┃ │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 ┃
┃ │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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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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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 │ ┃
┃ │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 ┃
┠───┼───────────────────┼─────────┨
┃ │是否有未经批准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 ┃
┃ │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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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劳动保│ ┃
┃障行政│ ┃
┃部门评│ ┃
┃估审核│ ┃
┃意见 │ ┃
┃ │ ┃
┃ │ 区、县劳动保障局(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注 │领取新许可证人签字: ┃
┃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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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中式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四年。
7.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4位数为北京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11,34位数为区、县代码,第56位数为批准办学年份。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0位数为学校初中级编码,第1113位数为学校高级编码。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原办学许可证10100701,现办学许可证为:1101853007001
《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附件4:
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合格单位登记表
______区(县)劳动保障局 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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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培训学校名称│培训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电话│负责人│办学许┃
┃ │ │(工种) │层次│地址 │ │ │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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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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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缓办单位登记表
______区(县)劳动保障局 _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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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培训学校│培训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电话│负责人│办学许│缓办┃
┃号│名称 │(工种) │层次│地址 │ │ │可证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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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撤销单位登记表
______区(县)劳动保障局 __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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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培训学校│培训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电话│负责人│办学许│撤销┃
┃号│名称 │(工种) │层次│地址 │ │ │可证号│原因┃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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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