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叁字第093011044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审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或于教科图书审定执照有效期间申请修订教科图书者,应依下列费额向征收机关或其指定之账户一次缴清审定费:
一、申请审定:每套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二、申请修订:每套新台币一万元。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