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7号)的要求,为应对我市夏季用电高峰,有效缓解供需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企业按照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为期一周的停工休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在2005年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
二、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