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试衣间设施。
(一)门的外侧或内侧应设有可满足消费者试衣需求的镜子。
(二)门上需有可内锁的门销。
(三)应配置挂物钩、衣架、试衣凳。试衣凳上可铺放凉席或棉垫。
(四)地面应铺地毯或地板砖(革)。
(五)试衣间内可提供拖鞋(女士试衣间内可提供高跟拖鞋)。有条件的商场也可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配备一次性袜套。
(六)试衣间内部应有亮度适度的照明设备。
(七)试衣间内壁上应标有“请您注意携带好自己的财物”等提示性的语言。
第八条 试衣间的使用。
(一)试衣间开放时间应与商场的营业时间相同。
(二)商场及内设专卖店的营业人员,不得在试衣间内存放个人物品或擅自关闭试衣间。
(三)在购物试衣高峰时,商场应采取适当方式,引导消费者按顺序使用试衣间。
(四)商场营业人员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试衣间内部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保洁或营业人员应每天清理试衣间,保持地面、地毯和设备的清洁,无积尘,对用过的一次性袜套应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商场或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试衣间的各项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试衣镜、挂物钩、衣架、试衣凳、门锁及照明设备等应保持正常使用,发现残损等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一条 各类型服装市场、中小型服装专业店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试衣间的设置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