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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的要求,自2001年开始,全市开展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组织下,经过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首都的民主法制建设,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市人事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体现表彰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首都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精神,使评选表彰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巩固“四五”普法成果,为“五五”普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断推进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各地区、各系统及市属各单位的集体和个人,符合条件,均可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工作应向一线倾斜,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者优先。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此次拟表彰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45个,“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5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组织运转协调,工作卓有成效;
  2、工作制度完善,各类普法对象学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高;
  3、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较高;
  4、本地区社会安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法律素质较高;
  5、在领导干部、青少年、流动人口、农村及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并能应用于法治实践;
  2、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学法用法紧密结合,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长期从事基层普法工作,成绩显著或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意识强,工作成效明显;
  4、广泛深入宣传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果,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公益活动,社会影响较大,成绩突出;
  5、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评选表彰的方法和程序
  (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区县、各系统结合“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二)各区县、各系统的推荐表一式四份于9月30日前呈报北京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名单上报北京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市级媒体公示7一10天后确定。
  (五)“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具体表彰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玉华 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左小玲 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 信 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吴 军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副主任:程 静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邓菊芳 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处长
      高永辉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和各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地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各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评选表彰工作是“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规划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求真务实,公正公开。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禁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重事迹、重表现,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优中选优,推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必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
  联系人:杨 靖 58575752
      谢玉龙 58575754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
2005年8月15日
附件:1、《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一)、(二)
表彰项目 区县名称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名)
东城区    8      8
西城区    9      9
崇文区    5      5
宣武区    7      7
石景山    5      5
朝阳区    24      24
海淀区    25      26
丰台区    12      12
门头沟    3      3
房山区    9      9
通州区    8      8
顺义区    8      8
昌平区    8      8
大兴区    9      9
平谷区    5      5
怀柔区    3      3
密云县    5      5
延庆县    3      3
区县合计  156      157
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二)
表彰项目   系统单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名)
市人大常委会          1        1
市政协             1        1
组织系统            5        4
宣传系统            5        4
政法系统            5        4
市直机关系统         13        13
教育系统           12        12
农业系统            9        9
国资委系统           9        9
人事系统            8        8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     21
法制宣传志愿者:12
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12
法制文艺工作者:9
系统合计          89         98
  说明:1、区县名额按辖区内常驻人口比例酌情分配;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法制宣传志愿者、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法制文艺工作者由基层推荐,经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后评出。
  2、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登记表(略)
  3、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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