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于拒绝和阻碍强制免疫工作的,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2006年3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