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准依据图书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基准所称大学图书馆,指以大学校院教职员生为主要服务对象,负责搜集教学及研究资料,提供图书信息服务,并适度开放予社会大众使用之设施。
三、大学应依本法第四条及大学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等相关规定设立大学图书馆。
四、大学图书馆为大学教学及研究资料之统一管理及服务单位,应参与校务、行政与教学相关会议,规划全校图书信息之整体发展与服务事宜。
五、大学设图书馆委员会,协助策划全校图书信息服务发展方针与重大兴革事宜,其设置要点,由各校另定之。
六、大学图书馆置馆长,承校长之命,综理全校图书馆业务,并得视业务需要及法令规定置秘书一人至二人襄助之。
七、大学图书馆为办理本法第九条之业务,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掌理组务。
八、大学得视教学及研究需要,于各校区或学院设分馆、分部,置主任一人,承馆长之命,掌理馆务。
九、大学图书馆依工作性质置职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研究人员。
前项职员人数应满足图书馆法第九条之业务推动。
十、大学图书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之专业人员。
前项所称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图书信息管理类科及格;或相当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之图书信息管理类科特考及格,并取得任用资格者。
(二)国内外大学校院图书信息学系本科系、所或相关学系、所毕业者。
(三)国内外大学毕业,并曾修习经图书馆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或委托之图书馆、大学校院、图书馆专业团体办理之图书信息学科目课程二十学分或三百二十小时以上者。
(四)国内外大学毕业,并有图书馆专门学科论着经公开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图书馆专业工作经验者。
十一、大学图书馆应重视工作人员在职训练及进修教育,提升服务品质。
十二、大学应宽列图书馆各项经费,以维持馆藏量之合理成长及提供各项服务,其书刊资料费,应由图书馆统筹编列及运用。
十三、大学图书馆每年书刊资料费及业务费应占全校年度总预算之一定比例,此预算总额不含建筑费、学生公费及奖助学金。图书馆并应保留书刊资料费一定比例,以充实一般性图书信息及参考馆藏。
十四、大学图书馆应研订馆藏发展计画,并注重馆藏特色,办理图书信息征集事宜,并应搜集该校出版品、教职员生著作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十五、大学图书馆应提供本法第二条所列之各项图书信息,以利教职员生获取馆内典藏及网络资源。
十六、大学图书馆应有基本馆藏,包括各类通识教育、专业课程所需图书、学术期刊、电子数据库等。馆藏总数量各校须应视发展方向、重点及特色,配合增设系所班及学生增长逐年成长。
十七、大学图书馆建筑之规划设计,应就其业务需要及未来发展提出需求书,并得组织筹建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议。
十八、大学图书馆宜位于校园之适中地点,需预留扩展空间,建筑与设施应力求实用、安全、美观、易于维护及节约能源,其设计应考量楼板载重量、空间与动线配置、业务运作及读者利用之安全与便利、资料量与服务对象之成长、特殊读者及未来科技发展。
十九、大学图书馆馆舍空间配置,得视功能区分为读者服务、技术服务、推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公共设施等空间,建筑规划设计应考量适宜之各类空间楼板面积比例与相对位置及动线。
二十、大学图书馆馆舍空间之规划,各校得依其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重点、服务需求及特色等考量因素,自行订定。
二十一、大学图书馆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应提供其服务对象获取公平、自由、适时及便利之图书信息资源。
二十二、大学图书馆应积极推展馆际及其它资料服务单位之合作事宜,促进国内外图书信息之共建与共享。
二十三、大学图书馆应以大学设立宗旨为服务依归,主动提供本法第九条 第一项规定之各项服务。
二十四、大学图书馆每周开放总时数除法规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办理外,由各校自行订定。
二十五、大学图书馆为提升读者信息搜集与应用能力,奠定终身学习基础,应积极推展图书讯利用教育。
二十六、大学图书馆应举办图书馆导览、参考工具、数据库检索、网络资源等图书信息利用相关教育活动。
二十七、大学图书馆应加强参考咨询服务,辅导学生善于利用图书信息。
二十八、大学图书馆应协同教学,并得开设图书信息素养相关课程,提升教学研究品质。
二十九、大学图书馆应遵循国内外通用之书目标准,编制各类型资源目录,提供多人同时使用,并明确显示图书信息资源之位置或内容。
三十、大学图书馆应研订电子信息资源取用相关政策,以有效传递电子资讯资源。
三十一、大学图书馆应参与图书信息资源联盟、连结电子资源、提供文件传递与远距服务,以利馆外图书信息资源之取得。
三十二、大学图书馆依本法第八条规定,应订定行政管理规则及服务规定。
三十三、大学图书馆为便利交流与利用,其图书信息之处理应采国内外通用标准。
三十四、大学图书馆馆藏以集中典藏为原则,并应定期清点,如有毁损灭失、丧失保存价值或不堪使用者,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注销报废。
三十五、大学图书馆应定期进行馆藏、读者服务及技术服务之调查统计,实施绩效评估,并据以改进服务品质。其绩效评估规定另定之。
三十六、大学图书馆应注重公共关系及社会服务,与校内相关单位建立良好之沟通管道,并结合社会资源,协助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