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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巴黎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法国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至九月三日在巴黎小宫殿展出。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法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法国艺术行动协会。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法国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法国境内后,法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北京把展品点交给法国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展品从北京运往巴黎途中和在法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法国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法国政府负担展品从北京到巴黎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法方解决。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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