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十千瓦广播电台发射机三台和相应数量的天线。所需费用,从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二、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利比里亚进行安装调试。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 
副 部 长 
程 飞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程飞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正是我们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