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调制动物饲料之输入检疫条件

一、本条件所称调制动物饲料系指以提供动物每日所需所有营养素为目的而制成合理及均衡之调制品,或补充农场动物饲料之调制品。其范围如下:

(一)归属于下列中华民国商品标准分类号列(C.C.C.Code)之产品:

1.2309.90.90.10-4「调制单味饲料」

2.2309.90.90.21-1「犊牛人工乳」

3.2309.90.90.22-0「仔猪人工乳」

4.2309.90.90.29-3「其它家畜饲料」5.2309.90.90.30-0「家禽饲料」6.2309.90.90.40-8「鱼饲料」7.2309.90.90.90-7「其它调制动物饲料」

(二)其它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指定之产品。

二、本条件用词定义如下:

(一)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牛海绵状脑病之非疫区或疫区,系指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为该等动物传染病之非疫区或疫区者。

(二)偶蹄类动物性成分:指调制动物饲料所含原料系源自牛、羊、猪、鹿或其它经检疫主管机关指定之动物者,但乳品成分除外。

(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指调制动物饲料所含之原料系源自鸡、鸭、鹅、火鸡或其它经检疫主管机关指定之动物者。

三、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及牛海绵状脑病之非疫区输入含有偶蹄类动物性成分之调制动物饲料;自新城病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非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之调制动物饲料,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一)制造工厂之名称和地址。

(二)产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三)所含动物性成分原料之动物种别。

(四)产品所含动物性成分,非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之牛、羊或其它对牛海绵状脑病有感受性之动物。

(五)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和其戳记、以及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和签章。

四、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之疫区输入含有偶蹄类动物性成分之调制动物饲料;自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之调制动物饲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制造过程应经加热处理,加热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中心温度达摄氏70度应维持30分钟以上,或摄氏80度时应维持9分钟以上或摄氏100度时维持1分钟以上。

2.经我国认可与前述加热处理具有同等杀灭病原效力之方法。

(二)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之名称和地址。

2.产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3.所含动物性成分原料之动物种别。

4.产品所含动物性成分,非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之牛、羊或其它对牛海绵状脑病有感受性之动物。

5.产品制造过程经加热处理,符合第一款规定,其生产、包装过程未被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6.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和其戳记、以及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和签章。

(三)输出国同时为牛海绵状脑病之疫区者,应并符合第五条规定。

五、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输入之调制动物饲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之名称和地址。

2.产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3.产品所含牛、羊或其它对牛海绵状脑病有感受性之动物性成分,系来自牛海绵状脑病之非疫区,并应注明国名。

4.产品之原料、制造、加工过程未受牛海绵状脑病病原体污染。

5.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和其戳记,以及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和签章。

(二)如输出国同时为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等动物传染病之疫区者,应并符合第四条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