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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
六十九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一百零三
条的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 特此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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