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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台东县消防局。

第3条 人烟稠密或有安全顾虑经本府公告之区域,禁止施放爆竹烟火。但经申请许可者,不在此限。

申请前项许可者,应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目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本府申请许可,发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第4条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易发生危害之爆竹烟火种类。

第5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施放。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6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者,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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