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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05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第6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4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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