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48059110税号项下。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6%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6年3月3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2日就收到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日本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KK公司')、大福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福制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NKK公司、大福制纸共2家生产商及其贸易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7月18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内容向部分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10日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上述应诉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日本生产者和出口商共3家公司,生产者为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KK)和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出口商为日本铃木科技株式会社。
上述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上述出口商在经批准延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2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6份,包括: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立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智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和铃木科技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针对原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未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及新发现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补充问卷;就答卷有关内容向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提出补充提供材料的要求;就答卷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等有关问题向日本大福制纸株式会社提出重新提交答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及有关材料。
2006年8月18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答卷附件的更正材料。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其递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陈述会申请人陈述意见》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6年4月30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保密版)。根据调查机关要求,2006年5月8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文件。
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的意见》。
2006年8月18日,国内14家进口商联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日本原产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之意见书》。
2006年8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立隆电子等下游企业之意见书的评述意见》
2006年8月31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该公司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
6、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7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48059110税号项下。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 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 、
十一条关于国内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工艺流程为:选料、洗涤、精制与纯化、打浆、抄纸、分切包装等。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为木浆、马尼拉麻浆和剑麻浆等。
3. 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都是用于制造生产电解电容器;销售方式主要是直销或者代理方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浙江、江苏等区域;两者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均为电解电容器生产厂家,而且有不少客户,既购买或者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或者使用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两者在调查期末均呈现下降趋势。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区域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 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根据NKK公司报告,公司的产品不论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销售全部是由贸易商进行,即通过贸易商之间的转售,最终销售给非关联用户;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由NKK公司与贸易商共同协商决定。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被调查产品在贸易商之间存在着转售,但考虑到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是NKK公司与贸易商共同决定的,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价格以及不同贸易商之间的价格,不能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市场状况;贸易商与最终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则可以被认为是与首次独立购买者之间的价格。这样,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过程看,NKK公司主要承担了生产职能,而相关的贸易商则承担了销售职能。鉴此,调查机关决定将NKK公司与相关贸易商生产和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经营活动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NKK公司按裁断形态将产品划分为三种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全部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审查了NKK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NKK公司在日本国内三种型号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NKK公司报告,公司的国内销售是全部通过贸易商进行,NKK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开具的发票金额就是产品售给国内非关联用户的价格,该发票金额中包含了贸易商的佣金。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发票价格作为计算公司的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认为,低于成本测试的目的是考察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是否能够弥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本案中,调查机关将生产商与贸易商视为一体,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调查机关采用的价格是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因此这一价格应当能够同时弥补生产商和贸易商的成本。为全面考察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将贸易商发生的费用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NKK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对NKK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暂予接受。考虑到公司在答卷中未分摊产品应承担的贸易商的费用,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要求公司进行以上分摊,但公司予以拒绝。为进行上述费用的分摊,调查机关对贸易商填报的表格6-5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贸易商填报的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时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数据准确。调查机关将贸易商在国内销售产品时应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计算总和,根据NKK公司填报的不同型号的费用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算出各型号在贸易商环节应当承担的费用。调查机关用该费用与已初步接受的NKK公司提供的不同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相加,计算出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三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NKK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公司三种型号的产品全部销售给贸易商,通过贸易商之间的转售,最终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用户或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时,再由其销售给中国用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或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NKK公司主张其直接向非关联用户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中包含了贸易商的佣金,要求给予调整。鉴于调查机关已将NKK公司与相关贸易商视为一体,那么,佣金就应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该调整主张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王子退款、其他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关联贸易商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关联贸易商的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佣金,NKK公司主张在对部分最终非关联用户销售时,需要向贸易商支付佣金。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时,在部分销售中向贸易商支付佣金。同时公司报告,贸易商后手与前手的价差为贸易商的利润。鉴于调查机关已将NKK公司与贸易商视为一体,佣金与贸易商之间的价差都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形式。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公司的佣金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售前仓储、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报关费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其他折扣、内陆运输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费、中国境内运费、其他调整等其他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Daifuku Seishi Co.,Ltd.)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及其贸易商在填报答卷时填报了产品型号及规格,主张依据其产品型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型号划分。调查机关发现,产品是否切割对产品成本和价格影响显著,在初裁中暂以是否切割作为划分产品型号的标准。公司报告,对中国的出口全部为未切割的产品,在日本的国内销售则同时存在切割与未切割的产品。鉴此,调查机关以出口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与日本国内销售中最终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进行比较。因此,内销中在公司已经切割的产品以及虽在公司未切割但在切割厂切割后产品的销售将不在比较之列。
经调查,公司将全部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先后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商--特种制纸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特种纸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特种纸商事')销售,仅在特种纸商事填报的答卷中区分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及第三国的出口销售。因此,公司主要承担了生产职能,而公司的贸易公司则主要承担了销售职能。调查机关由此认定,在生产和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过程中,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及其非关联贸易商是一体的;并且也只有特种纸商事才分别报告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鉴此,调查机关暂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特种纸商事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特种纸商事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特种纸商事在答卷中报告,其国内销售没有和关联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依据不同产品型号分别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但鉴于调查机关未接受其依据具体产品型号进行型号划分的主张,决定以其提供内销中未切割的、区分不同产品型号的成本数据为基础,计算了在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考虑到调查机关是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决定以各贸易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与总收入比例对经调整过的费用进行分摊,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将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与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相加,则计算出在特种纸商事交易中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调查机关依据该加权平均成本对特种纸商事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暂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特种纸商事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特种纸商事报告其全部交易都是与非关联的贸易公司或最终用户进行的。经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或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鉴于调查机关已决定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也就仅对特种纸商事提出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发票中的折扣调整、退款及赔偿调整、切割和捆装费用的调整,因为涉及到上述调整的交易未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所以对其主张无需考虑。
关于内陆运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该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包括报关代理和出口检验费)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二)价格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 条的规定,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调查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6%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2003年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为1110.27吨,2004年为1273.31吨,比2003年增长14.69%;2005年的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达到1633.33吨,比2004年增长28.27%。其中,调查期末2005年一季度的进口数量为242.63吨;二季度为337.68吨,比一季度增长39.18%;三季度为441.95吨,比二季度增长30.88%;四季度为611.08吨,比三季度增长38.27%,呈现持续增长,季平均增长36.06%。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占国内市场份额2004年和2005年与上一年相比分别下降了3.34个百分点和上升了1.69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来自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进口加权平均价格2003年为5656.78美元/吨;2004年为6570.97美元/吨,比2003年增长16.16%;2005年为6212.21美元/吨,比2004年下降5.46%。其中,调查期末2005年一季度的价格为7627.60美元/吨;二季度为6591.86美元/吨,比一季度下降13.58%;三季度为6176.16美元/吨,比二季度下降6.31%;四季度为5466.51美元/吨,比三季度下降11.49%,呈现持续下降,季平均降幅达10.51%。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04年和2005年与上一年相比分别下降了4.91%和6.07%,调查期内年均下降5.49%。其中,调查期末2005年二季度比一季度下降2.76%;三季度比二季度下降8.14%;四季度比三季度下降1.97%,呈现持续下降,季平均降幅达4.33%。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比2004年下降5.46%,其中2005年期间下降明显,第四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28.33%。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比2004年下降6.07%, 其中2005年期间下降明显,第四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12.44%。调查期末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呈下降趋势。
上述事实表明,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进口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上升,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下降。受其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为了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只能选择降价销售,被迫降低销售价格。
(三)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七 、
八 条及《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四 、
五 、
六 、
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国内需求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国内需求量2004年比2003年增加33.52%,2005年比2004年上升18.43%。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加58.13%,调查期内年均增加25.75%。
2.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47.89%,2005年比2004年下降1.30%;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长45.98%,低于同期需求量增长率12.05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长20.82%,低于同期需求量增长率4.93个百分点。
3.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34.94%,2005年比2004年下降5.77%。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长27.15%,低于同期产量增长率18.83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长12.76%,低于同期产量增长率8.06个百分点。
4.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4年比2003年下降2.22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15.45个百分点。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下降17.67个百分点。
5.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下降4.91%,2005年比2004年下降6.07%。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下降10.68%,调查期内年均下降5.49%。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4年比2003年增加26.28%,2005年比2004年减少11.41%。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加11.87%,低于同期销售数量增幅15.28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加5.77%,低于同期销售数量增幅6.99个百分点。
7.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4年比2003年增长18.68%,2005年比2004年下降20.03%。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下降5.10%,调查期内年均下降2.58%。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4年比2003年下降1.68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8.73个百分点。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下降10.41个百分点。
9.开工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开工率2004年比2003年上升12.33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14.13个百分点。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下降1.84个百分点,企业开工率仅为60%左右,呈现开工不足。
10.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4年比2003年减少4.45%,2005年比2004年增加5.78%。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加1.07%,调查期内年均增加0.54%。
11.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04年比2003年提高35.60%,2005年比2004年提高19.47%。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提高62.00%,调查期内年均提高27.28%。
12.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4年比2003年增加77.54%,2005年比2004年增加79.09%。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增加217.97%,调查期内年均增加78.32%。
13.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2004年比2003年增加9.13%,2005年比2004年减少17.45%。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减少9.91%,调查期内年均减少5.08%。
14.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2004年比2003年增加5.90%,2005年比2004年减少77.27%。调查期末2005年比调查期初2003年减少75.93%,调查期内年均减少50.93%。
15.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申请人企业的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经营现金净流量、产品投资收益率均呈下降趋势,2005年度降至最低。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被削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企业偿债能力将降低。根据申请人借款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显示:受20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下降幅度较大、存货等指标上升幅度较大的影响,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申请人企业资信等级下降将会对其下一步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四)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下降,产能利用率下降,开工不足,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全面下降。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统计,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电解电容器纸生产能力,向国外出口量占其总销量的60%左右,其中向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40%左右,且呈现增长趋势。上述数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一直是其主要出口市场,且对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占中国进口总量的60%以上,占国内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1/5以上,且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受其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销售价格下降,市场份额下降。
调查期内,国内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加,为国内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的生产条件不断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调查期末,由于受到来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冲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阻,销售价格下降。受其影响国内产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产量、销量下降,产能利用率下降,开工不足,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减少,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全面下降。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电解电容器纸,使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受到实质损害。
由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且对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以及国内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的不断恶化,申请人企业的信用等级出现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世界范围内能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主要有日本、美国、德国和中国。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德国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较小,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影响很小。
2. 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未出现其他产品替代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的萎缩,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5.75%。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不仅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非常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的影响。国内申请人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生产、质量、安全等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各项费用稳中有降,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近几年来,生产设施、工艺装备水平等各方面均呈现良好发展状况,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具备了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水平。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能系列化生产电解电容器纸产品的主要公司之一,不存在国内产业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中国国内没有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其正当的竞争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约占总销售量的13.5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对国内产业主要经济指标中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经对有关数据分析,这种情况不足以影响上述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6. 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没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未受到意外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6%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