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工业园区的素质和形象,促进园区经济发展,为我省奋力崛起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活动范围
各市、县、区所属的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和产业集聚区。
三、创建目标
2006年,重点在合肥、芜湖市进行试点,其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创建活动试点工作;2007年各地级市都要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2008年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开展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
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国家劳动标准的落实;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四、创建标准
(一)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未发生30人以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三)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依法履行集体合同。
(五)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八)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健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十)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十一)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二)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创建活动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从过去重点抓建制,逐步转向指导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带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升工业园区素质和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园区内各企业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组织创建
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创建标准等,认真组织实施。要督促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定期到园区指导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三)组织考评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评选工作采取工业园区自荐申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考核审定,定期命名,有进有出的办法进行。对拟确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名单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由同级三方会议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对获得命名后发生不符合评选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成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三方要抽调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要精心组织,不定期到园区指导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每季度至少要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表彰激励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照创建标准,严格考核,不搞照顾。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其内的用人单位,可免去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并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各市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备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