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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大足县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物价局文[2005]90号)收悉,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审后,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大(足)永(川)公路龙水至花桥段是龙铜公路的延伸,是贯通大足、铜梁、永川等市、县的主要线路。该线路全长14公里,起于大足县龙水镇,经龙水湖渡假风景区、玉龙镇、跃进煤矿、西山森林公园、玉龙镇老街,止于永川市三教镇花桥永铜公路交界处。该段公路分别经重庆市计委渝计委能[2000]651号和渝计委交[2001]1875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1]325号文批复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市计委以渝计委交[2001]1875号批复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以渝发改交[2005]160号批复调整了大永公路龙花段工程建设规模。市交委以渝交委路[2005]129号批复该项目概算为6125.6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建成通车后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一类车:摩托车(二、三轮) 
  1元/车次 
  二类车: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5元/车次 
  三类车: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8元/车次 
  四类车:3-5吨(含)货车,31座以上的客车 
  13元/车次 
  五类车:5-10吨(含)货车 
  3元/吨次 
  六类车:10-15吨(含)货车 
  2.4元/吨次 
  七类车:15吨以上货车 
  2.1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幅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宝路龙花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站点设置的批复》(渝府[2001]325号)规定,同意龙花路的收费站不单独设置,共同使用永铜公路已批准的西湖验票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该段公路试收费时间从2005年12月30日至2007年12月29日止。试收费结束后,你司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申报正式收费。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锦天实业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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