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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安全食品)目录通告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向消费者公示卫生安全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50号),经审核,现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卫生安全食品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对产品的卫生质量负责。
附件:卫生安全食品目录(2001年9月 日) (略tbd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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