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地)建设局:
2001年以来,我省按照建设部提出的以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骨干,众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建筑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目标,积极引导和推动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是我省的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还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十分缓慢,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也是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混乱、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制约因素。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4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6年元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和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无资质企业承揽劳务作业分包情况基本杜绝。
(一)自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各市、地、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组建至少3个以上劳务分包企业。各县至少应当组建1个劳务分包企业。
(二)自2006年元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级、一级企业(含省外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全部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全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全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
(三)逐步提高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60%以上。2008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80%以上。
(四)鼓励条件较好的地区提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下放劳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简化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一是严格执行建设厅黔建办[2005]127号文件精神,除省属企业外,劳务分包企业的各等级资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发证,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批,从受理到审批的时间必须在20日以内。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核定暂定资质,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完善本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和技能鉴定手续后,才能转为正式资质,否则吊销资质。
(二)拓宽劳务企业业务范围,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砌筑作业分包一级资质的劳务企业,经省建设厅确认后,可以独立承担县城、乡镇、村所在地的4层及以下小型房屋建筑的施工任务;具备木工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长期从事民族民居建造工作,掌握一定民间传统工艺的,经省建设厅确认后,可以独立承担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修缮业务和一般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建造业务。
(三)合理分配使用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用,推行成建制用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企业的,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应返还的劳保费用中扣除20%(即劳保费用×75%×20%)统一拨付给劳务企业,劳务企业必须将该资金用于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的,均视为违法分包,且不得返还此项费用。
(四)发展培育建筑劳务企业。根据《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行业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建施发[2005]48号)文件精神,各市(州、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当年收缴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2%(贵阳市暂按1%)作为建筑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上岗培训援助。
(五)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优先使用本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省外劳务企业的,劳保金管理机构从收到的应返还的劳保费中扣除20%(即劳保费用×75%×20%)用于本省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培训。同时,使用省外建筑劳务企业的,应当按入黔人数足额办理相关省外流动人员的居留、治安、计划生育等手续。省外建筑劳务企业使用我省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求,把这项工作和'三农'问题、兴黔富民的战略部署、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务求实效。
(二)自2006年元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工作目标的安排,加强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凡是未按本规定选择和使用劳务作业企业的,不办结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劳保统筹手续。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省外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重点核查入黔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居留手续、计生证明等情况,凡是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当督促企业办理。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劳动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各建筑劳动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降低培训费用、提高培训效果,尽最大可能加快建筑用工的培训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