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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省属各大灌区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开票到户工作。各地要抓好对现有开票到户政策的落实,要做到开票到户率和送票到户率双项达到百分之百;对水费征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今年底以前实现收费人员持证上岗,"收费人员资格证"在全省还没有统一之前,各灌区可自行制作制发。 
  二、严厉打击虚加水量,变相提高水费标准的行为。近年来,虚加水量问题在灌区表现得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灌区要在农业用水高峰期,指派专人对灌区供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取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严肃处理。 
  三、坚决禁止挪用基层管理费(包括清淤费)的行为。基层管理费归群众管水组织拥有,由水管单位代管。未经批准,国有水管单位不得统一调配使用,更不能将基层管理费转移用途。基层管理费不得用于国有水费应开支的项目,禁止基层水管站用基层管理费收入抵交国有水费。违反以上规定,可视作变相提高国有水费标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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