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公示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全面、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公示内容]应当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教育厅网站上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承办处室;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参考样本;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涉及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六)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与联系方法;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内容的解释、说明]申请人要求对所列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一[受理窗口]省教育厅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拒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承办人员应当拒绝接受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
三[申请书与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后方为有效。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列明所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对外以布,以方便当事人从网上下载。
四[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时,承办人应当依法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五[其他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对申请人通过前款方式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应当以相应方式回复确认,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确认日期视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日期。
六[申请的审查]承办人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教育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
(六)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七)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七[申请的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教育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加盖印章;
(四)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五)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承办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六)申请事项属于教育厅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省教育厅专用印章并且注明受理日期。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具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一式两份。
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应当由申请人和承办人分别签字,加盖省教育厅专用印章,并且注明告知日期。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方式]对于申请人申请,应当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核查、询问申请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二[实质内容的核查]行政许可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核查方(即申请人)签字。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以采取请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意见的方式。对利害关系人陈述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或补救措施。
五[听证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省教育厅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们之间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监察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由省教育厅听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程序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决定方式]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公平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前款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许可办理期限。省教育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申请经受理和审查后,由省教育厅主管负责人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教育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应当注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省教育厅专用印章。
省教育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省教育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八[时限要求]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 、
四十三 条的时限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决定的查阅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办理。
作出变更决定后,承办处室负责收回原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者在原许可决定证件上注明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
十一[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对省教育厅作出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教育厅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否则视为同意延续。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省教育厅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制度]省教育厅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省教育厅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来进行。
省教育厅工作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四[网上信息的互联]省教育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投诉和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均有权向省教育厅举报或投诉。省教育厅应当对接到的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报告;在报告中应写明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并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省教育厅撤销、注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 条、第
七十 条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
二、本厅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规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本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偿。
四、实施行政许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因实施行政许可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决策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取消当年度个人晋职、晋级、评优资格;
(五)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七)行政处分;
(八)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九)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报厅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其他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加盖厅机关的印章。
八、被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审。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贵州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