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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文化局艺文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总字第0930011166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推展文化建设,倡导正当艺文活动,发挥本局艺文中心场地(以下简称场地)之服务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使用本局艺文中心演讲厅、艺廊、艺文馆、广场等场地者,应于使用前十四日填具申请表,并检附有关证件、活动计画书,送本局审查;经本局核准者,应于使用前七日,依收费一览表(如附件),缴纳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逾期以弃权论。

申请使用本局艺文中心演艺厅者,应于使用前二个月填具申请表,并检附有关证件、活动计画书,送本局审查;经本局核准者,应于使用前一个月,依收费一览表缴纳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逾期以弃权论。

申请使用场地者,如系由本局提供场地协办活动,或由政府机关学校、非营利之国际文化交流团体举办活动者,应于使用前二个月检附详细活动计画书,送本局审查;经本局同意使用场地者,免收保证金。

但申请人应于使用前七日,缴纳每场新台币伍仟元之场地使用费。

政府机关举办之国家庆典活动,或依「台北县文化艺术活动补助办法」给予补助之艺文活动,其使用场地免收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

三、场地使用完毕,由本局会同使用人检视场地设施,如有污毁、损坏,使用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局并得自保证金扣抵之;如无损害,保证金无息退还。

四、申请人自行放弃使用场地者,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外,已缴纳之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遇不可抗力之灾变致不能使用时,申请人得申请延期或由本局无息退还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

政府举办活动或本局特殊需要,必须使用场地时,得通知申请人停止其使用,并无息退还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缴纳之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一)违反法令规定。

(二)有碍社会善良风俗。

(三)有损害建筑与设备或其它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动内容与申请使用项目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

(五)曾经使用本局场地,违反规定情节重大。

(六)婚丧喜庆宴会、马戏团表演、政治性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之活动。

(七)其它经本局认为不宜使用。

六、场地使用时间,分为九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七时、十九时至二十二时三时段场次。非经本局同意,不得逾越申请使用时间。

七、申请使用场地,不得连续超过三天。但有特殊事由,经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场地应切实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局设备、公物,应注意安全及清洁维护,如有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二)场地布置、启用或架设灯光、音响、舞台、吊具等,或临时安装强光照明或其它电器设备,应先经本局同意,并应于使用完毕后回复原状。

(三)演出前如需排演或预演,必须事前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现场摄影、录像、录音及实况转播,应先经本局同意,并缴纳有关费用。

(五)海报、票券、工作识别证印制前,应将样本送经本局同意始可印制使用。

(六)如需设置售票处及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应在本局指定之地点为之。

(七)场出售任何物品,应先经本局同意。

九、场地使用期间之安全维护、伤患救急及公共秩序,应由使用人自行负责;使用人并应要求参加活动人员衣着整齐及遵守场地有关规定。

十、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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